Mobile menu
进口3台热交换器未经目的地查验即安装罚28万多

来源:贝博ballbet体育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2-13 17:18:00

  公后,技术人员在未经海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设备包装打开,将机器设备放到了我们公司车间内,后被海关实施检验时发现。请问我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根据表述,应该会被处罚。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口旧机电设施涉及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收货人销毁、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贵司进口法检目录内商品,在海关实施检验前,即擅自开拆设备包装,构成违法,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Q海关申报进口一 批货物,品名为热交换器,数量为3台,货值金额为2825938.13元,申报商品编号 8419500090,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为XXXXX21。经查,当事人未经海关目的地查检,擅自将上述货物于2020年9月28日交由利乐包装接收并于2020年11月现场安装,过程中无违法来得到的。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有关的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询问笔录、 海关稽查审核报告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本案中,涉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于2020年,应当适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第二次修订)、《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第二次修订)第五条之规定,进口法检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得销售、使用。该法条确定,先检验、后销售或使用是进口法检商品的法定管理程序。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某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Q海关申报进口一 批货物,品名为热交换器,货值金额为2825938.13元。经查,当事人未经海关目的地查检,擅自将上述货物于2020年9月28日交由利乐包装接收并于2020年11月现场安装,当事人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范。

  综合上述,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之规定,Q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82594元整。